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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细则2014年剪股颖滇边蔷薇迷果芹属荠苎假紫珠属

文章来源:江楠农业网  |  2022-07-18

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细则(2014年修订后)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和《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辽农机【2014】138号文件),我站组织对《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细则》(2007年)钱币石韦进行了修订,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细则

第一条 申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在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辽宁省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内。

第二条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第三条 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地级市销售。累计销售量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30台(套)。对国家及省重点推广、农业并且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四条 申请者向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提出申请,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

(1)推广鉴定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委托授权书复印件;

(3)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4)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5)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6)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7)用户清单(大型产品应提供不少于10户,中型产品25户、小型产品应不少于50户);

(8)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9)产品彩色照片(5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帖在A4纸上);

(10)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被涵盖机型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应当分别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同时分别提供本条第(5)、(6)、(9)项要求的材料。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原证书申请者应当提前一个作业季节或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本条规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但无需提供本条第(3)项要求的材料。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地市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

第五条 省级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内容等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应当在1个月内向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根据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证书变更条件的,应当通知企业申请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通知企业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企业申请证书变更或重新申请推广鉴定时,应当同时交回原证书。

申请材料应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

(1)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注册商标使用批文复印件;

(6)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7)主要技术人员名单;

(8)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原件;

(9)变更后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合格证印刷品和产品铭牌影印件;

(10)与变更证书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最新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二)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省级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和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发布的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进行。有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鉴定。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检查;

(三)可靠性试验;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当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八条 已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来满足产物应用要求撤销,并予公告,且被撤销证书企业三年内不准申报该产品的推广鉴定。

(一)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集中质量投诉,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解决的;

(二)证书有关内容发生改变未申请证书变更的;

(三光萼石花)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变更证书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产品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六)弄虚作假,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转让推广鉴定证书的,未按规定或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专用标志的;

(八)产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人民法院判决证书持有者侵权且判决已生效的;

(九)监督检查结果表明工厂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缺陷,或产品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十)拒绝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十一)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者应将申请材料按上述对应条款将所列材料按次序装订成册,报送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第十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发布的《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细则》同时废止。

附表:

1、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格式) 点击下载

2、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申请表(格式) 点击异叶苣苔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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